罰案例看風險:跨省承保安責險業務
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虛列費用套取資金,跨省承保安責險業務;時任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團體財意健險部負責人趙**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虛列費用套取資金,跨省承保安責險業務負有責任,山西金融監管局對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罰款66萬元,對趙**警告并處罰款12.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晉金管罰決字〔2025〕39號、晉金管罰決字〔2025〕42號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